引用:
作者cesarlin
有沒有要蓄意的意思,不小心跟故意殺人都是殺人,如果只用結果論那就太不符合人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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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捅三刀如果還不算故意的話,那什麼叫故意的?所以才會覺得奇怪
還是法官覺得捅這裡(新聞裡寫的部位)不會死人???
感謝樓上回答
義憤殺人構成條件我記得相當複雜,似乎與此案也不相符
引用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義憤殺人罪,其所謂「義憤」乃謂基於道義之
理由而生憤慨,必先有被害人之不義行為,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依
一般人之通常觀念,確無可容忍者,始可謂為「義憤」。本件上訴人所辯
情節,縱令屬實,亦僅係受被害人之毆辱欺凌,致憤而殺人,並非基於道
義之理由而生憤慨之心殺人,自非出於義憤而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