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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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要替這種人開罪的意思,純粹是回答
我猜是因為傷口位置在腹部與大腿,加上雙方沒有任何利害關係
就一般人的醫學常識來說,會以為攻擊腹部與大腿這些地方比較不會造成致命傷害
所以一般人想攻擊對方但不是想殺死對方的話
攻擊位置也大多會採取這些部位
雖然致死原因是大腿的動脈割傷造成失血過多
但不俱備人體知識的人很難掌握大腿動脈的位置,更別說特意去攻擊大腿動脈了
加上雙方素未謀面,沒有感情糾紛也沒有金錢糾紛,也缺乏殺人動機
所以才判定為故意傷害因而致死吧
順便一提
不一定殺人罪就一定判較重
像這種雙方初次見面起口角而造成一方傷亡的情況
沒有預謀也沒有金錢或感情糾紛
其實可以判為義憤殺人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較之下
傷害致死罪的話,可以判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法官已經算是用比較重的那條來判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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