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US
事主也是以自己和家人平安落幕為優先考量, 所以必須制服對手. 實際上歹徒當下被勒昏也不是勒死, 真有心傷害小偷多個10秒就當場掛了.
至於說望文生義, 那是您自己把範圍侷限在"雙方平安落幕"的討論吧? 別人的回文都沒有局限在這一塊, 前面的網友回覆都有講到同樣的事情, 也舉了鄭捷的例子. 公開的論壇po 文是沒法不被討論的, 如果覺得不想被討論, 那po在自己FB/ blog 或許更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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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不能復生, 不管法條怎麼引用 判決是否翻盤 都已不會再改變這個遺憾.
所以我個人認為有價值的方向是未來如何避免遺憾再度發生, 不是去爭誰死不死有沒有錯.
除了加強門禁保全, 鄰居守望相助之外, 就是面對情境的處理與法條的調節.
如果真是以平安落幕為前提, 卻選擇攻堅 在我看就是缺乏思考互斥矛盾的事情.
發現小偷躲在廁所是有甚麼問題? 哪裡需要被制服? 當他已經發現小偷後, 他有N多種
下一步的選擇, 為什麼選擇制服歹徒? 不能退到屋外報警? 不能先撤離妻小?
你不去惹蜜蜂, 牠不會找你拼命, 就算你不喜歡牠飛進你家.
甚麼叫作必須制服對手? 當主動權在屋主時, 扭打是有機會避免的事情. 就看他怎麼作.
舉鄭捷的例子也是搞混兩種事例, 一個是策劃砍人以求死的神經病, 一個是缺錢的小偷.
一個是隨機殺人的瘋子, 一個是事跡敗露的竊賊. 若已開打我也支持全力以赴, 不過在
衝突發生之前, 仍有機會讓事情不向衝突發展. 現在一堆鍵盤藍波自顧自的focus在
要打要殺的合法性, 罔顧其他可能處理方法, 徒讓腎上腺素控制了自己, 我只能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