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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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foxtm
我認定的主要差異在於,
二審多找到了一位目擊證人(一審的判決書完全沒提過,就算不採信應該也會列入的。)
所以判決的結果才會有很大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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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
引用:
作者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98號
如前所述,本院認定被告並無撞擊被害人之情............
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有過失致死之犯
行,此外,本院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
訴人所指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
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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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審法官不認為證據能證明老先生有被撞到,這應該是無罪的關鍵所在。
二審證人是指阮氏麗花嗎?
PS:已經不能上訴了,不會有三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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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不能,有所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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