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ievil
foxtm兄,有些人可與言有些人則否。
白話說,
就是老先生違規慢慢吞吞的走過了寬達六線的車道,
也就是說他不是走到一半被撞上,他是已經走過去了,
因為路邊停了車,就順著車道邊走,然後因為空間狹小有時會走到車道上去,
然後才發生車禍的。
另,一審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98號)
我去看過了,無罪的原因不是老先生違規,而是證據不足以認定小姐的車有撞到老先生。
而二審的判決書多了許多事證,可以說判斷的更仔細,認定是機車的前輪右側避震器突出處撞到了老先生。
去把兩份判決書看一看,二審法官並不[恐龍]。
|
我認定的主要差異在於,
二審多找到了一位目擊證人(一審的判決書完全沒提過,就算不採信應該也會列入的。)
所以判決的結果才會有很大的差異。
其實近年來真的無法信賴新聞媒體了,
這種劇情太扯的(包括開四槍賠錢那個)還有動力去查詢判決書。
但沒有判決書的一些社會事件案件,真的也只能看媒體在那邊演了....
話說小弟有幸參加過黃國昌老師的『國民參與審判的模擬審判實證研究』,細節不方便透露。
但當模擬陪審員真的體會到,只能依靠法庭上的攻防,以及書面的資料,
就要決定一個人有沒有罪,可不是那麼輕鬆的事情阿。
自此不在隨媒體起舞,隨意痛罵恐龍法官之類的,要罵也好歹看過相關證據在罵也不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