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xtm兄,有些人可與言有些人則否。
引用:
作者102年度交上易字第538號
詎陳榮春亦自桃園縣龜山鄉○○路0 段00
號處,由北往南擅違反規定,擅自穿越分隔島而橫越馬路。
適陳榮春已穿越道路而將抵達桃園縣龜山鄉○○路0段00 號
處,卻受阻於路旁停放車輛,而逆向沿上開路段道路邊線靠
人行道側行走,惟因行走空間狹窄,致時而踰越道路邊線而
侵入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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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說,
就是老先生違規慢慢吞吞的走過了寬達六線的車道,
也就是說他不是走到一半被撞上,他是已經走過去了,
因為路邊停了車,就順著車道邊走,然後因為空間狹小有時會走到車道上去,
然後才發生車禍的。
另,一審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98號)
我去看過了,無罪的原因不是老先生違規,而是證據不足以認定小姐的車有撞到老先生。
而二審的判決書多了許多事證,可以說判斷的更仔細,認定是機車的前輪右側避震器突出處撞到了老先生。
去把兩份判決書看一看,二審法官並不[恐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