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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x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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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苦命IT工人
文章: 586
Smile

引用:
作者EAC212
你自己貼的東西你自己沒在看??
經跨越六線車道,始抵肇事現場,復沿道路邊線行走,其違規事實已極明顯。

『怎麼都沒想到被告騎車時有可能分心或不專心』
你在場嗎?
這句不是你說的?
不是你腦補是誰腦補?
自己在腦補還說版友繼續隨媒體報導起舞!!
字體改顏色我也會喔
被告騎駛上開機車沿桃園縣萬壽路1段往桃園方向之最外側車道行駛,當日視距良好,可達200公尺,倘確有注意車前狀況,當不致就陳榮春上開動向毫無所悉,

是法官認為被告沒注意車前狀況的,怎麼變成我腦補的呢?
舊 2014-10-31, 12:51 A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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