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omewaylin
未攜帶槍械 是結果論 只能說警察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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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官的處分部是針對開槍這點,而是開太多槍這件事情。
何況當時還只是抓嫌疑犯而已
另根據判決書中開槍的警探的證言
引用:
作者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七號
辯稱:伊在現場共開四槍,伊對王明助左大腿部位開槍前,先對空鳴槍一發,嗣對王明助警告性開槍僅射擊三槍,均係瞄準腿部,其中一槍係因王明助逃逸彎身誤中其左肩背部,而左手第三指之貫穿傷係因其射擊其左大腿時,其左手正貼在左大腿而一併貫穿,伊對王明助只開三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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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官認定
引用:
作者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七號
然王明助未攻擊警方,又未攜帶槍械,警方當時無立即危害。若欲執行逮捕,應斟酌使用不致危及人命方式,縱有使用警械射擊必要,應先對空鳴槍,且被告已於第一、二槍射傷王明助倒地,即可將之逮捕,無必要再開槍射擊,致王明助左肩中彈受傷,被告所為難認係使用槍械並未逾越必要程度,應無阻卻違法不罰可言。此在去年有外國案例,在加拿大機場,加國警察以電擊槍連續電擊一名未有持械抗拒之外國旅客四次致死,事後經調查警察亦應負擔刑責,可見一斑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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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嫌犯已經中槍倒地了,也沒有掏槍出來(因為根本沒有)
補了第三槍是有不恰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