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foxtm
並不衝突阿
由於法官沒有採信被告證詞,死者是忽然從人行道鑽過車子侵入車道的說法。
出事的地點也沒有大轉彎,當天也沒有能見度不足的問題
(事發地點應該在樂生療養院出來那邊的路口,符合天橋跟全家便利商店的條件)
如果死者一直沿著路邊逆向行走,怎麼被告會一直看不見。
一個挺妙的狀況,平時版上大家酸馬路三寶不遺餘力。
怎麼都沒想到被告騎車時有可能分心或不專心,結合了死者違規的事實,才導致憾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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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102年度交上易字第538號
辯稱:當時陳榮春本依規定行走於路旁寬達3 公尺之人行道,其卻為穿越馬路,逆向行走於道路之路肩,又從路肩停放之兩車中間走向靠近車道之路肩邊緣。
其實依照被告這個證詞一審被判無罪算他好運
死者沒走人行道是違規,但是他是逆向走在路肩
行人逆向行走不算違規,現在都宣導行人面向來車行走
行人雖不能走在路肩,但是機車也不能騎在路肩
被告的證詞是死者走向靠近車道之路肩邊緣
並沒有提到死者侵入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