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在
這裡
請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 102年度交上易字第538號
引用:
作者102年度交上易字第538號
詎陳榮春亦自桃園縣龜山鄉○○路0 段00號處,由北往南擅違反規定,擅自穿越分隔島而橫越馬路。適陳榮春已穿越道路而將抵達桃園縣龜山鄉○○路0段00 號處,卻受阻於路旁停放車輛,而逆向沿上開路段道路邊線靠人行道側行走,惟因行走空間狹窄,致時而逾越道路邊線而侵入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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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102年度交上易字第538號
辯稱:當時陳榮春本依規定行走於路旁寬達3 公尺之人行道,其卻為穿越馬路,逆向行走於道路之路肩,又從路肩停放之兩車中間走向靠近車道之路肩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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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看樓主引的
蘋果怎麼報導
引用:
作者蘋果日報
判決指出,事發於前年3月27日上午9時許,郭女騎機車在桃園縣龜山鄉萬壽路1段最外側車道往桃園方向行駛,91歲陳男突從路邊停放車輛的縫隙走出,並沿路邊逆向行走,郭女見狀緊急煞車,陳男仍向右倒向郭女機車右側,身體轉了180度倒地,右側頭部重擊地面昏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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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報導的時候漏了不少細節喔..
似乎僅採用了被告的證詞
另外
引用:
作者102年度交上易字第538號
經查,被害人陳榮春事故前未依規定行走人行天橋,擅自從肇事地點對面之桃園縣龜山鄉○○路0 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處進入該路段車道,且跨越中央分隔島穿越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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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102年度交上易字第538號
陳榮春固確有上開違規情事,然其動作緩慢,經跨越六線車道,始抵肇事現場,復沿道路邊線行走,其違規事實已極明顯。被告騎駛上開機車沿桃園縣萬壽路1段往桃園方向之最外側車道行駛,當日視距良好,可達200公尺,倘確有注意車前狀況,當不致就陳榮春上開動向毫無所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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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官的看法應該是
被告應該遠遠的就看見死者穿越馬路並逆向走在車道上了
怎麼還會擦撞到,所以判了一個過失
當然相關的證據看不到,只是看完判決書那麼覺得而已
一審判決我懶得找了,也許一審是採用被告的證詞也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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