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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新莊
文章: 226
引用:
作者weirock
A跟B之間的問題是告訴乃論~那成不成立~是A跟B之間的問題~關你什麼屁事

作家/立委 劈腿OR偷情~社會中的眾人自有公評

拿 已婚的 有告訴乃論的問題來 護航 未婚的~說未婚的沒告訴乃論的問題

所以 未婚劈腿 就比 已婚劈腿來的高崇及正確嗎

歪理~不就是半斤八兩

作家不在平日提高自己的道德形象~怎麼幫助他的書的銷售量

而這作家怎樣提高自己的道德形象~不就去批評一個偷情的立委

結果自己跟這偷情的立委一樣的貨色

超讚啦~這種人還有人要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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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護航到腦袋不清不楚了
性侵害之犯罪是否為告訴乃論?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1058)



簡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http://www.dvp.ntpc.gov.tw/_file/1198/SG/24277/D.html)


隔壁老王跟誰生孩子

需不需要寫簽呈

恭請你批示 朕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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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經有過那麼一張沙發,
但是那時候我的腿一點也不酸,
所以我走了。
等我腿酸時,再回頭,
那張沙發已經被別人搬走了............
∼德國詩人 呂克特
舊 2014-10-30, 02:41 PM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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