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人生開始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48
引用:
作者Irvinson
英美海洋法系為不成文法,所以才有什麼原則或定律。

但是我國為成文法,法律規定白字黑字就已限定範圍,沒什麼原則。

(插一句,即使毒樹毒果法則在我國也不成立,理由同上)

因此「過失殺人」只在有過失時才成立,如果不是過失的話…

(插一句,拿免死金牌當然不能斬,但那些沒有牌的,就不在保護之內…)

因此不管正當防衛或義憤殺人

(鄉民討論的方向,以上兩者皆可無罪)

差別在適不適用而已,

而論處何罪或量刑幾何,則是檢察官、法官或陪審團的工作。

但我國沒有陪審團。

而且判決結果分很多種,像是緩刑二年或是得易科罰金,

縱使殺人成立,事後向法院國庫繳幾千元新台幣,同樣視為服刑完畢。

刑訴158-4
只是國外是原則排除 例外採用
台灣法院的裁量權似乎大點
     
      
舊 2014-10-30, 09:24 AM #30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人生開始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