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rvinson
英美海洋法系為不成文法,所以才有什麼原則或定律。
但是我國為成文法,法律規定白字黑字就已限定範圍,沒什麼原則。
(插一句,即使毒樹毒果法則在我國也不成立,理由同上)
因此「過失殺人」只在有過失時才成立,如果不是過失的話…
(插一句,拿免死金牌當然不能斬,但那些沒有牌的,就不在保護之內…)
因此不管正當防衛或義憤殺人
(鄉民討論的方向,以上兩者皆可無罪)
差別在適不適用而已,
而論處何罪或量刑幾何,則是檢察官、法官或陪審團的工作。
但我國沒有陪審團。
而且判決結果分很多種,像是緩刑二年或是得易科罰金,
縱使殺人成立,事後向法院國庫繳幾千元新台幣,同樣視為服刑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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