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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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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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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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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Irvinson
英美海洋法系為不成文法,所以才有什麼原則或定律。

但是我國為成文法,法律規定白字黑字就已限定範圍,沒什麼原則。

(插一句,即使毒樹毒果法則在我國也不成立,理由同上)

因此「過失殺人」只在有過失時才成立,如果不是過失的話…

(插一句,拿免死金牌當然不能斬,但那些沒有牌的,就不在保護之內…)

因此不管正當防衛或義憤殺人

(鄉民討論的方向,以上兩者皆可無罪)

差別在適不適用而已,

而論處何罪或量刑幾何,則是檢察官、法官或陪審團的工作。

但我國沒有陪審團。

而且判決結果分很多種,像是緩刑二年或是得易科罰金,

縱使殺人成立,事後向法院國庫繳幾千元新台幣,同樣視為服刑完畢。


什麼跟什麼呀?

一個是構成要件,一個是違法性,現在到底是要討論構成要件還是違法性?

犯罪是否成立向來是先檢查構成要件,再看有無違法性,如果構成要件不符合,那就自然不成立犯罪,也不必看有無違法性了。

毒樹果實在我國也有適用,只是跟美國的範圍不太一樣而已。

陪審團只決定是否成立犯罪,罪刑不是他們審酌的。

可以用繳錢代替刑罰的,只有緩起訴或得易科罰金之罪,殺人根本不符合前二者的法定要件,犯殺人罪者不可能給緩起訴或諭知易科罰金標準,如何能以繳錢代替?
舊 2014-10-30, 09:09 AM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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