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lbert@46
這算是公然侮辱以及妨害名譽囉!!
妨害名譽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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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
我是說這個小偷沒帶工作證 臉上又沒寫我是小偷 別人要怎麼判斷要不要放他走
這樣也有事?
有也是 第312 條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