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ster Member | 
	引用: 
	
		| 作者暴君 可以把逼車造成的公共危險罪的刑責修法往上加重
 但不能為了想多關他幾年而加上沒有的罪名,這會破壞司法的程序正義,不再是法治
 
 這樣子亂搞的結果就會變成很多行為被無限上綱
 
 例如:
 
 超速搶快會造成危險甚至死亡,在這前提下的肇事,能不用殺人罪判決?
 
 蛇行會造成危險甚至死亡,在這前提下的肇事,能不用殺人罪判決?
 
 闖紅燈會造成危險甚至死亡,在這前提下的肇事,能不用殺人罪判決?
 
 亂開遠燈會造成危險甚至死亡,在這前提下的肇事,能不用殺人罪判決?
 
 
 最後受苦的絕對是一般百姓,因為沒有了程序正義,就代表有權人士更能知法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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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幫你加一條:
 
酒駕會造成危險甚至死亡,在這前提下的肇事,能不用殺人罪判決?
 
事實上酒駕從未以殺人罪判決過。所以end of the case.
				__________________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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