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bo5738
跟你說的應該不同類的獎金
我講的這個獎金 是沒申請失業輔助也可以請領 問過
也算政府給的輔助
條件 失業幾天以上 30還40天?
不過救服站那邊跟我講 只限定工廠類作業員的工作
還限定一些公司有跟政府申請這方案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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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那就不知了
因為不知服務站如何跟你講,查了幾個關鍵字都查不到
你來幫忙找出官網的相關資料,應該會比較快
政府的政策,一般都可以在官方網站找到
引用:
作者以月為影
想請問失業給付的性質
1.對於被資遣但是容易找到工作的人也能領嗎?
2.名為就業保險, 是否表示正常被資遣的人, 如果故意不找工作, 也不算濫用?
3. 申請後, 自己找到工作, 就可以領補助款的一半, 這方式是否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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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是社會保險的一種,有其專法"就業保險法",所以其重點在幫助失業者重新就業
基本上,很少人知道自己是否屬於容易找到工作的那種人,只要被資遣,就是失業
其申請資格為
領失業給付:
非自願離職。
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就資格上而言,容易找到工作的人,應該可在14天內被推介就業成功
這屬於半強制性,只要企業願意收你,你就要去上班,面試時,態度消極,被報回服務處,你也沒資格可以領到失業給付;而申請通過後,每個月重新申請,都要繳交最少二次的謀職資料,想不找工作,那就要確保你面試一定會失敗,而且態度還不能表現消極
找到工作,並工作三個月後,可以領提前就業補助,是給求職者一個積極謀職的獎勵
講實在一點,失業補助補助原有薪資的六成,其意思很明顯了,就是給失業者支撐基本日常生活而已,很容易找到工作的人,會為了貪這六成薪水,而不去找工作?容易找到工作的人,就是能力超群的人,再找份薪資相同或更高的工作,理應不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