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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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都是事後的討論,
我損失的是一個霜淇淋和一兩次上庭的時間,
但當時我把人拉出車底時並沒想過其他的狀況。
選擇忘記一些關鍵事情,是我的決定,
因為已經到訴訟過程,我跟法官說:我當下只想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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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還是要跟各位網友說:
機車騎士一瞬間從我眼前用惻掛姿勢過彎的速度真的太快了!
以致於他『並沒有』注意到轉角有一台小黃在等停''紅燈''(這是關鍵證詞)
第一次到警局,跟警佐說步出超商店門我要趁紅燈快過路口,
一輛機車從我旁邊轉彎通過,接著就撞上計程車,
不到兩秒鐘,我跑過去把人從車子前輪輕輕拉出來,
這是破壞事故現場嗎?也許是的!
但是萬一傷者少那一分鐘而有重傷???
我還是相信我當時的決定並沒有錯!
我跟警佐說過的話並沒有載於法官的書面資料,
現在還在訴訟程序也不需要我的說明了,
總之法院的裁定跟我無關,我還是想說:小心路上安全,不要做超出自己能力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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