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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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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48
引用:
作者
sclee
我仍然搞不懂,現在樓主說的是民事還是刑事?
人都捲到車底受傷不輕,警察也來處理,傷者沒有提告過失傷害罪?
樓主沒有做過筆錄?現場沒有監視器,警察一定會問目擊者,雙方的速度
怎會一下就跳到簡易庭?而且,樓主在上面清楚說是"法官",不會出庭作證時,出什麼庭都搞不清楚罷?如果還在調解中,應該不會有法官出現
如果真的是調解 去分民事 刑事對外人來說沒意義呀 因為刑事調解也只能調解附帶民事的部分..
就是只許州官放火 不許百姓點燈的以刑逼民
刑訴第四百零六條之一
調解程序,由簡易庭
法官
行之。但依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移付調解事件,得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
不過一般老百姓很多都分不清楚法官跟司法事務官 檢察官跟檢察事務官有什麼不一樣就是了
另外刑訴第四百零三條強制調解案件參照
七、因
道路交通事故
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PS:調解不是只有調解委員會的調解
2014-10-07, 09:06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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