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人生開始
如果我沒猜錯...
應該是簡易程序開始之前的試行調解程序
找證人來釐清是否有和解的可能
現在和解不成 要正式打官司了
另 對方找的律師 真的是律師? 還是故意要讓人以為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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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仍然搞不懂,現在樓主說的是民事還是刑事?
人都捲到車底受傷不輕,警察也來處理,傷者沒有提告過失傷害罪?
樓主沒有做過筆錄?現場沒有監視器,警察一定會問目擊者,雙方的速度
怎會一下就跳到簡易庭?而且,樓主在上面清楚說是"法官",不會出庭作證時,出什麼庭都搞不清楚罷?如果還在調解中,應該不會有法官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