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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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kyhuan101
我也看不懂,以樓主說的情形,和實際狀況相差很大,何況沒向當事人或警方留資料,怎麼會被傳訊........不知是省略太多還是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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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樓主在發文前應該先做一下功課
什麼是簡易判決?
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法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所謂簡易判決處刑制度,乃在被告自己承認犯罪(****案件中,犯嫌人多在警詢筆錄中坦承犯行),或法院認為依現存的證據可認定被告犯罪,而被告所犯為ㄧ定的輕罪,在法院可以宣告緩刑、或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情形下,由檢察官聲請或法官依職權作出簡易判決處刑。易言之,簡易程序是相對於一般法院進行的通常審理程序來觀察的,如果在程序上法院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而逕科處被告刑罰的法律效果,我們稱這種程序為「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向法院表示願意接受簡易判決處刑,有什麼好處?首先,法院逕依簡易判決處刑時,並不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對被告或告訴人來說,可以減輕前往法院開庭的訟累(例如身體的勞累、精神上的負擔),並且可以節省時間的耗費及金錢的支出(例如交通費),對於被告和告訴人均有莫大的實益。其次,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只能宣告緩刑或判處罰金或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對被告而言,有最大的實益。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