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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一張罰單覺得有爭議,開單理由是"紅燈左轉" 找了議員跟督導室員警,督導還比較認真到現場查看,說如果我真的從人行道那邊出來是沒事的但是基於沒有攝影到所以請我走正常申述管道(開單的員警認為我是從得和路道路左轉,但我明明就是人行道出來是秀朗路,然後左轉),今天公文結果出來我還是依然要繳交,公文上面卻變成我從得和路上人行道違規紅燈左轉,所以是警察從那邊算是得和路了,一堆人跟我一樣的方式走,一堆員警也跟著我那種方式走(那邊有個議員競選總部∼所以警察常常出現). 算了 繳交掉罰單好了,我騎車開車都很守法∼不超速∼停紅綠燈不壓線,不直接雙簧線回轉,都是到路口轉進去然後轉出來~守法有什麼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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