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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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AINEIAS
真的需要請領失業幾付的話回去跟老東家喬一下,應該不會太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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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很難說......
開了那張還要給遣散費
有些公司就是不想花這筆錢
沒給也怕以後被離職員工反咬
而且離職前就該先通報
現在人都走一個多月.....
要喬離職前就該先做....
引用: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雇主如未依規定完成通報作業,依同法第6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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