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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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2588s
法律不溯及既往就算了.取消掉刑責的部份是怎麼回事?
文章前面說有刑責後面又說取消搞得我好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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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是刑法要修正 食品業者若有攙偽或假冒、加入未允許的添加物等,刑責最高7年,得併科8000萬元罰金;若致人於死,最高可處無期徒刑、2億元罰金。
因為鄉民都認為罰得太輕了。
另一個是修正 法人不當得利多少錢,就可處相同金額的罰鍰。
這個其實是算是新加入的罰則,讓行政機關可直接對法人法人不當得利多少錢進行罰鍰,不需等法院判決確定;且依照《行政罰法》規定,可在所得利益範圍內科處。
所以是二個地方要修正,修正後就可以開罰,至於一事不二罰的原則,在這次修法過程中並沒有提到要修正,所以未來還是相同的情形,如果行政機關罰個十億,法院判罰一千元,那還是以法院為最終判決。
另外並沒有增設下游廠商修法,也就是說如果整個城市都是我的化工廠或是汪汪叫公司用了黑心原料,那還是只罰上游原料供應商,那下游供應商還是一樣是受害者可以對上游求償,鄉民們是求償無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