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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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拍照)蒐證舉發~再寄給對方就好~不用攔下來?
PO個今年年初發生的實例
警錄影取締闖紅燈 手段違法判免罰
引用:
陳姓女子去年4月開車在宜蘭礁溪路闖紅燈,經警員錄影蒐證舉發,
陳女收到2700元罰單後申訴不成再打行政訴訟,果然,台北地院雖認陳女闖紅燈,
但警方可以當場攔檢卻不做,僅以錄影手段舉發,
違反《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當場攔檢舉發原則,因此判決陳女不罰,可上訴。
陳女辯稱,當天警方錄到的是對向車道紅綠燈狀況,無法證明她行向的燈號狀況,
可能有秒差或故障情形,法官認為陳女無法證明所言屬實,根據警方錄影確認陳女闖紅燈。
但當天錄影的警員證稱:「我們幾乎都是以錄影後逕行舉發為主,沒在攔檢。」
法官認為,警方舉發方式分為當場攔檢舉發、逕行舉發、《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也規定,
以當場不宜攔檢才得逕行舉發為原則,但警員未採任何攔檢作為,
僅以錄影取證逕行舉發,與當場攔檢原則不符,認定舉發手段違法,判陳女免繳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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