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ndyCandy
我表達得很清楚,應該不需要再從頭回一次吧?
她違停有錯,但是這個事情並不需要處理成攔車開槍,
在台灣開賓士車背名牌包的歐巴桑,在我印象中應該還沒有犯罪事件。
把違停當成圍捕槍擊要犯在處理,這是浪費社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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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一下我的問題 "你對於警察執法原則性的看法是什麼?"
如果你的回答的基礎是 "在台灣開賓士車背名牌包的歐巴桑,在我印象中應該還沒有犯罪事件。" 那很抱歉,你的回答毫無邏輯,該歐巴桑不能算是罪犯喔。所以你後面敘述 "把違停當成圍捕槍擊要犯在處理,這是浪費社會資源",都是根據前面的條件所作出來的錯誤推論。
在檢查官起訴之前,都只能算是無罪推斷,這並不表示警察可以讓當事人開走,只要你是在公眾場所,警察已出示證件表明身份之後,並足以認定符合現行犯或是準現行犯之定義,逕行逮捕。
更何況該當事人直接開車衝撞員警,只開槍打爆輪胎制止當事人逃跑算是執法適當,剩下的證詞讓歐巴桑去跟檢察官解釋吧。
http://city.udn.com/54234/3349973
再補一點,我幾年前就看過警察在台北市街頭臨檢民眾車輛,該民眾不下車被數名警察用槍指著,還不是乖乖請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