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ndyCandy
我國的歐巴桑沒有這麼危險,事實就是如此。
並不是她耍潑你就要跟著她起舞,讓她走,事後再起訴就好了。
把單純的違停處理成開槍,我不支持這種執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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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主觀的看法(外表)來執法,是不被認同的(如:賺錢開賓士的女毒犯)
2.凡不配合警察的都拍照事後舉發,那在台灣會被延伸,腦補到什麼地步很難想像
如毒品交易中的車輛,酒駕嗑藥,肇逃,通緝,無照.....
這些人都不配合不下車,衝撞離開,那警察不是廢一半了嗎
而且拍照舉發只能罰到車主,不一定罰到當事人
無照,酒駕,通緝犯...是相機拍不出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