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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80
引用:
作者人生開始
公務員懲戒法 第三條(職務當然停止之原因)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

被羈押那個現在就當然停職了
停職只能領半薪喔 月薪原本4萬的話 現在只剩2萬 蹲苦窯這麼辛苦才領基本工資 真是生不如死 痛不欲生

如果以後沒定罪的話 這段期間扣下來的錢還要還給他喔


這種不但應該不給薪,還以為罰薪+割懶鳥做人道化學割鳥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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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達 260W
舊 2014-09-12, 02:53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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