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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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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人生開始
公務員懲戒法 第三條(職務當然停止之原因)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

被羈押那個現在就當然停職了
停職只能領半薪喔 月薪原本4萬的話 現在只剩2萬 蹲苦窯這麼辛苦才領基本工資 真是生不如死 痛不欲生

如果以後沒定罪的話 這段期間扣下來的錢還要還給他喔

就算現在停職, 免職.
公務員資格還在.
蹲完苦窯出來後, 只要找到關係, 一樣還可以在別單位當公務員.
繼續延續公職年資
     
      
舊 2014-09-11, 08:37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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