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食管法根本是勵黑心食品法
原食衛法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
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或食品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
並得酌予獎勵。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舊法由中央授權地方編列預算自訂獎勵辦法,根據前年紀錄平均各縣市每件核發金額
只有1,810元。肯定是聖人才會為了1,810元的獎金掉工作,運氣不好還會被作成消波塊。
本條文,國民黨籍立委羅淑蕾提案每年欠稅罰鍰總金額提撥30%為獎勵金,國民黨籍立委
吳育仁提案規定為罰鍰5%,國民黨籍立委江惠貞提案為罰鍰10%,國民黨籍立委蔣乃辛提
案為罰鍰10%~30%,國民黨籍徐欣瑩提案為罰鍰20%,國民黨籍李慶華提案為罰鍰30%,台
聯立委葉津鈴提案為罰鍰50%但公務員則另訂以避免養案,民進黨團則共同提案為罰鍰10%
。
》》八個提案全部不通過,第四十三條一字不改。
精采的白海豚轉彎,八個提案,算上重複的連署,調高獎勵的提案少說也是立法院百名委
員的共同意見,結果全部沒通過,檢舉獎勵完全沒提高。
黨團協商到底在搞什麼黑箱,最後居然是聽行政院的? 耍我?
(2014.9.7 食安法雖然未作變更,但在黨團協商中,衛福部提出不修改母法而在「檢舉違
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中從原訂的5%提高到5%~10%。檢舉獎金提高了一些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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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食衛法四十九條: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
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
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
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之罰金。 」
《《第四十九條是對犯罪行為人、法人代表人等的相關刑罰,修法方向就跟
http://disp.cc/b/163-85J0 講的一樣,提案增列「危險犯」刑責,以及加重刑度及罰金兩方面。
民進黨籍立委劉建國提出在三十四條修正納入危險犯刑責,國民黨籍立委王育敏、民進黨
籍立委管碧玲、國民黨籍立委丁守中、國民黨籍立委賴士葆、國民黨籍立委李慶華則分別
提案在本條將危險犯納入刑責。
共有廿三個立法委員分別提案的版本建議擴大刑度及/或罰金,應該幾乎所有的立法委員
參與了提案連署。
》》依行政院版本,本條第一項有關食品攙偽或假冒、未經許可之添加物的刑度從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以下。第五項修改為可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
金。
重�**|起,輕輕放下,白海豚第二次轉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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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是誰的場子?愛選吃餿水剛好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