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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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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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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llenroy0414
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有人會因為這條法律
在半夜把家門打開去睡覺 ......
我們不是有法律嗎?

為啥要把腳踏車上鎖 為啥要把一堆東西上鎖
大家都覺得這是常識
結果去夜店不喝醉 很難?

PCDVD 光是夜店撿屍 要不要同情受害者的文章
就已經出現過不少次
何況是新聞報導
可是呢去那邊喝到醉的少女 還是樂此不彼
會去愛去 還要喝到醉的人 會減少嗎???
這不是自找是甚麼????


以前的人也都是說穿得太清涼的被強姦活該
舊 2014-09-04, 10:44 PM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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