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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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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22
賤招

當看上某塊地時,買通操作人員,調整地籍資料,如同此案,連道路用地都可以先劃好
該地持有人的合法土地權狀,看是要請宵小進入銷毀,或是直接整棟被火災

即使該地持有人能拿出土地權狀,在徵收時,法官是會相信那張土地權狀,還是地籍資料?
資料舉證是該地持有人做?還是地籍機關做呢?

面對官官相衛,財官通褲,依法強拆,被火災等招術,
是要民眾像定期健康檢一樣,定期或不定時調出地籍資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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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4-09-04, 05:53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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