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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roy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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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
引用:
作者josetsun
〈乘機****罪〉
刑法第225條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行為,指加害人「利用」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事而加以性侵。所謂「利用」,即表示被害人之不能或不知抗拒狀態,非由加害人所造成。

我當然知道 犯罪者是錯的 但是可以預防及保護自己的方式 就擺在眼前你不去選擇
同樣的享受可以在不同的地方 我也愛喝酒 我也愛聽音樂 但是我就是不愛上夜店
因為人多雜亂 我根本沒辦法放心去享受這些事物
得擔心身邊的物品 得擔心這麼多人你不知道會遇到哪一種
這樣放不下心的喝酒 我不敢喝醉 到處都是人的地方我不敢閉上眼睛享受音樂
當然會有朋友約 有時候社交不得不去 那我絕對不會讓自己在那個地方喝醉

有可能不出門嗎? 所以我前面就說了 有些是必無可避的 你非去不可
但是去夜店享受酒 享受音樂 是否一定要去夜店??
一人隻身在外沒廚房能夠不吃外食?
這樣要擺在一起看?
食衣住行是必須 樂有很多種 有很多方式可以選擇
又何必一定要選擇最危險的???

不是一定要酸去夜店的女生
如果去夜店 被人下藥 那我絕對會大力的譴責犯罪者
因為根本沒辦法控制
但是去夜店 自己選擇在那個環境喝醉 能怪誰
可以說下藥的手段 我不瞭解 因為了解的人少 手法多
我不是甘願喝醉或是被迷暈
但是你要說你不知道喝酒太多會醉???
一個是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迷暈
一個是把自己迷暈期待不會遇到壞人.....

不是去夜店就該被酸 而是看事件發生的狀況

前面已經有提過了 要在夜店發生這些事情
需要有一些條件 就算不能選擇不去 但是減少這些條件很難嗎?
我無法預知會發生的事件 但是我們可以減少發生這些事情的條件

財不露白 都知道露白很危險
然後領了錢 把錢掛在身上 再放個招牌 "有種來搶 搶了就會關"
被搶了 人家問 幹嘛這麼高調 再來說台灣是有法治的地方
他們怎麼可以這樣 你們應該要同情我
各位大大會怎麼看???這樣還不腦殘嗎?
真的要犯罪的人 只會找犯罪成功機會高的時機下手
又為什麼要把自己放在那個時機?

法治是建築在最低道德上
把自己放在這種環境上才是自己對自己傷害
事情發生了才要再抱怨 為啥被撿屍的不是那些在家裡喝酒的嗎?
     
      
舊 2014-09-04, 04:57 PM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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