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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s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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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25
引用:
作者隨風浮雲
2 的錯,應該是建立在匯款到私人戶頭(因為可以開公司戶),至於匯款進來到私人戶頭,你要說他是銀行利息收入也好,境外所得也好,要課國內利息稅是跟國外銀行利息無關。
3 的錯,應該是建立在保險利息,也就是所謂的終身壽險,意外險或是醫療險這部份,我尚未看過國稅局來查然後要補稅(請看下列第4條第七項)。

前文恕刪
我第三點也有錯一些,那真對要被保人不同時才算
你舉出來的是所得稅的規定,但現在多一個最低稅負制
兩者是同時計算,如果最低稅負的收入較高,就要用最低稅負制
但一般人,最低稅負制,根本用不到
你對第2點講的,如果用開公司的方式做,那就會算營業稅,還是你要說OBU?
匯進私人戶頭,以最低稅負制的規定,誰管你什麼利息,你錢進來,就是收入,哪管你是利息還怎麼賺的

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
疑義解答
一、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之實施日期 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之實施日期
行政院已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7 項規定,核定
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二、個人海外所得之範圍
海外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 8 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
之所得。
三、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
為利於計算,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與中華民國來源
所得相同,也是分為 10 類,包括海外之(一)營利所得(二)執
行業務所得(三)薪資所得(四)利息所得(五)租賃所得及權利
金所得(六)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七)財產交易所得
(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九)退職所得及(十)
其他所得等。
四、那些人之海外所得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項要件:
(一)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
(二)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 2
五、何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指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或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
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者。
六、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 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門檻
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 100 萬元者,其海外所得應全數計
入基本所得額;全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 100 萬元者,其海外所
得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七、海外所得達 100 萬元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 ,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不一定。首先要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 600 萬元。
個人海外所得在 100 萬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
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
金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
現金捐贈金額及綜合所得淨額後,計算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
額未達 600 萬元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
基本所得額=按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受益人與
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
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


假設,今天沒有海外所得,你依然要計算基本所得額,兩者去計算,要用哪個去報稅
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
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應繳納之基本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海外已納
稅額扣抵金額
一般所得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額
你前文PO的就是我們一般所得稅的規定
     
      
舊 2014-08-31, 05:45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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