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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風浮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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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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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awaine
只因為"小孩帶來的快樂或是未來可能會有的成就感"所產生的動力.
就去生.不惜弄到需要社會救助?

所以呢? 需要社會救助的家庭,就不配擁有小孩的權利嗎?

以南部月薪來算,完全不加班當個傳統工廠作業員,月薪不會超過24K,老婆如果沒工作,或是只能找到 18K/月的工作(很高了),家庭月收入最多也只有42K,再扣掉房租約8K,交通費約5K,再加上父母雙親要養,這樣子的低收入戶家庭(一定可以領的到補助),他們就沒有資格生小孩嗎?

103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公告金額定為新臺幣1萬244元;低收入戶動產限額每人以7萬5000元為限,不動產限額每戶320萬元。中低收入戶審查標準為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新臺幣1萬6304元,動產限額每人以11萬2500元為限,不動產限額每戶480萬元。

中低收入戶短期生活扶助

國內經濟情形發生重大變化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針對中低收入戶提供短期生活扶助。

◆ 實施對象: 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之家庭。

◆ 實施內容:
  以現金給付為主,補助期間為三個月到六個月之間為原則;必要時得以延長,以三個月為限。

  (1) 現金給付:每戶每月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千元。
  (2) 實物給付:維持家庭基本生活必要者為限。
舊 2014-08-28, 05:03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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