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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ceAndWo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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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17
引用:
作者RedHerring
大哥你說反了
沒有先到少年法庭的事
一樣是由檢察官判定之後移送少年法庭調查
不是警察機關直接移送少年法庭


公訴罪 就是報案後 除非警察抽單寫悔過書
不然不可能和解的
另外少年犯據說是送少年法庭看要怎麼辦
所以是沒有送地檢署的
附上宜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http://ild.judicial.gov.tw/?struID=2&cid=48
因此本案的不起訴 乃是由少年法庭法官宣布的
而非檢察官
節錄少年保護案件部分如下
A. 少年保護事件
少年事件處理之宗旨係「以保護代替監禁,以教育代替處罰 」,故本庭處理少年事件,均秉持保護優先及教育優先之精神及原則,對於少年非行,盡量以保護事件來處理。少年保護事件處理之程序可分為:

受理:
是處理少年事件的第一個步驟,受理之來源有四:
任何人向法院之報告。
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官之移送。
對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機構之請求。
抗告法院之發回。
調查:
少年事件之調查由法官行之,並應先由少年調查官就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提出報告,並附具建議。
審理:
由法官行之。少年保護事件之審理不公開,並採協商式審理之方式進行,審理終結之裁定包括:
不付保護處分。
保護處分,包含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移送檢察官

情節輕微的 或是本刑五年下的
大概都是到這一步

士林地方法院的少年科有提供詳細的流程與組織架構
http://sld.judicial.gov.tw/default....&but2=34&but3=0
可以前去了解
舊 2014-08-27, 03:06 PM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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