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案件中,除了爭論不休,從中增進了一些法律常識,以後就不用被不用功的媒體牽著走
我再去查一下資料確認,一般成年人跟少年犯罪在司法程序真的是不一樣,少年犯不需經檢方起訴後移送法院,是由警方直接送移到少年法庭
下面找到地方法院說明的流程,基本上,一翻兩瞪眼
樓上的網友對第18條的解讀有誤,應該說是司法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現有少年犯罪應移送少年法庭(其中這些司法人員包括,檢察官,警察,法院)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
1、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
(一)移送階段:
少年或兒童觸犯法律,或有犯罪之虞之少年,可經由二種方式進入司法體系。最常見的是由警察機關查獲,移送至少年法庭;另外一般人發現有犯罪事實,也可以直接向法院報告。比較特別的是,針對少年虞犯事件,具有特定身份者可以向法院請求處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
http://hld.judicial.gov.tw/JVC/jvcrime_d.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