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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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edHerring
憑什麼認定我就不知道了
基本上檢察官憑藉警察機關的報告加上自由心證去判定
如果不服依舊可以重新伸告
小弟在李茂生教授身上學到不少
但是也因為他決定不走法律人這條路
基本上台灣的法律人也只有「嘿嘿」兩個字可以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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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發展到今天,都被弄到胡塗
單純的幹人安全帽是一個月前的事,警方的一切作業應該一早完成
哪位偵查隊長出來說婦人已被函送,應該不是這一兩天媒體報導鬧大了才補辦?
更不能理解的是,媒體報導好像婦人出來喊冤,突然出現說小孩不起訴,這麼巧合又是這幾天的事?
我不知道猜測是否正確,小孩的問題一早就解決了,剩下來是媽媽因為被函送,案件還在檢察官程序進行中,他是怕自己被起訴跳出來開記者會,想用輿論的壓力為自己開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