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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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edHerring
唉,又一個.....
檢察官都沒起訴
看少年事件處理法幹嘛?
當男童為主要嫌疑人檢察官決定起訴時
才會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為依據提出起訴書
之後才由法院受理
現在檢察官不起訴男童
警察轉為檢舉媽媽
這樣很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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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之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之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刑法,刑事訴訟法---普通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特別法,
刑法第十八條(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任能力)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 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1條規定: 「
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
又依同法第18條規定: 「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 。」
再依同法第27條規定: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 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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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條到這裡,依少年事件處理法這種案子要先送少年法庭或地院少年家事庭,然後依調查的結果,少年法庭法官再決定怎麼做, 看直接處理掉案子,還是移送檢察官。不會有先移送檢察官的狀況出現。
希望有幫到你,
各地方法院有訴訟協助,不相信的話可以去問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