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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edHerring
唉,台灣的司法教育.......
首先,這個案子沒有法官簽結這種事,因為根本沒到法院,沒開過庭,只是檢察官因為八歲犯人「無犯意」因此提出不起訴處分,在那個時候,嫌疑人是八歲男童,不是媽媽,媽媽只是監護人身分所以需付連帶責任,但是主要嫌疑人依舊是八歲男童,因此針對主要嫌疑人的部份,檢察官處以不起訴處分,根本不用到法院見法官審理。
現在,主要嫌疑人變成媽媽,因此警察會針對媽媽是主要嫌疑人的部份提出告訴書,於是檢察官要接受案件開始調查,如果確認媽媽有犯意且有犯最事實證據,就是提出起訴書呈報法院,然後法院受理開始開庭調查,最後才是由法官確認犯罪事實後判刑。
因此這個案件基本上有兩個嫌疑人,媽媽和小孩,小孩現在確認無犯意所以不起訴,媽媽被警察出起訴書等檢察官通知調查,沒有什麼重新受理這種東西,也沒有什麼簽結要不要負責的問題,只有主要嫌疑人從小孩轉向媽媽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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