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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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人生開始
先弄清楚
什麼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什麼是"使用竊盜"
什麼是可罰之違法性
再來討論竊盜罪 應該比較能釐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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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
台灣的司法是沒有這回事
全得看檢察官以及法官的心證
遇到酷吏,反正案件在我手上就起訴,有沒有罪就由法官來裁定
大家常看到貪污罪起訴,到了法官手上,只要沒有找到對價關係就判無罪,這種案件屢見不鮮
難道檢察官不知嗎?沒對價照起訴會被打搶,結果,每次判無罪後又不服再上訴
台灣的司法好像跑不同醫院遇到不同醫師,會開不同的藥,一審無罪,二審有罪,然後更來更去..有罪沒罪反覆無常,直至拖到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