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strong
Elite Member
 
stro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引用:
作者referee_c
正常情形視線良好,而且未超速,那麼到了有號誌路口而不特別減速,我認為是正確的.
如果這種情形之下,因看到闖紅燈的機車騎士後剎車不及,那麼汽車駕駛應該完全免責.

但此案例,汽車駕駛左方因為有施工圍籬,造成視線不良,且本身超速不減速,這當然就該負部分責任.
因為雖然是別人違規,但你也必須[盡可能]去避免事故的發生.
在視線不良的情形下還超速通過路口,如果要宣稱自己有[盡可能]去避免事故的發生,這應該是智能不足的人才會同意.

因此,新北地檢署此案三次不起訴處分的檢察官,我覺得是有問題的.
難道有.......?


我發現當今的法官判決常常有一刀兩切的論斷,只在條文上斟酌,卻失去合理邏輯的判斷!!

例如爭議多時的假球案,民事求償部分竟然只關注假球的直接受害者 "賭徒",

反而將職棒聯盟、球團、進場球迷的信譽、票房、精神損失完全置之度外,

判決結果太不像樣了!!
     
      
舊 2014-08-14, 03:22 PM #13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trong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