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feree_c
正常情形視線良好,而且未超速,那麼到了有號誌路口而不特別減速,我認為是正確的.
如果這種情形之下,因看到闖紅燈的機車騎士後剎車不及,那麼汽車駕駛應該完全免責.
但此案例,汽車駕駛左方因為有施工圍籬,造成視線不良,且本身超速不減速,這當然就該負部分責任.
因為雖然是別人違規,但你也必須[盡可能]去避免事故的發生.
在視線不良的情形下還超速通過路口,如果要宣稱自己有[盡可能]去避免事故的發生,這應該是智能不足的人才會同意.
因此,新北地檢署此案三次不起訴處分的檢察官,我覺得是有問題的.
難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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