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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strong
關於這一點前面就有質疑 ....

只是部分人過於信任法官判決結果,無視於汽車駕駛違規的部分責任!!

這個案例,

要汽車駕駛完全承擔過失致死並不合理,

要汽車駕駛完全免責也不合理,

我覺得司法機關的處置應該更細膩些!!

正常情形視線良好,而且未超速,那麼到了有號誌路口而不特別減速,我認為是正確的.
如果這種情形之下,因看到闖紅燈的機車騎士後剎車不及,那麼汽車駕駛應該完全免責.

但此案例,汽車駕駛左方因為有施工圍籬,造成視線不良,且本身超速不減速,這當然就該負部分責任.
因為雖然是別人違規,但你也必須[盡可能]去避免事故的發生.
在視線不良的情形下還超速通過路口,如果要宣稱自己有[盡可能]去避免事故的發生,這應該是智能不足的人才會同意.

因此,新北地檢署此案三次不起訴處分的檢察官,我覺得是有問題的.
難道有.......?
舊 2014-08-14, 10:29 AM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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