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trong
關於這一點前面就有質疑 ....
只是部分人過於信任法官判決結果,無視於汽車駕駛違規的部分責任!!
這個案例,
要汽車駕駛完全承擔過失致死並不合理,
要汽車駕駛完全免責也不合理,
我覺得司法機關的處置應該更細膩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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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婦人確有闖紅燈,那婦人的過失責任最大是無庸置疑的,
只是汽車駕駛超速,並不只是行政罰的問題,
實務常見的是無照,那才是單純行政罰的問題(駕駛行為完全合法,只是無照),
所以汽車駕駛在本案中應該還是有刑法上的過失,
至少超速和傷害結果的擴大應該是有因果關係的。
另行為人本身完全無過失,是信賴原則適用的前提,
如果檢察官在本案不起訴處分書有引用,我覺得在法律上也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