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andy1106 >>.
遇路口更是要減速把左右看個清楚,這已經算是生活必備的基本常識
交通規則可以信的話,怎麼會惹得自己一身腥?
開 40 急煞A到 跟 開 80 煞不住撞飛,結果總是不一樣的
我猜這法官即使綠燈開 200 衝過去撞到人應該也會判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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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這樣說,遇路口要減速是指無號誌
及準備起步或過灣那種
一般有號誌路口是不用特別減速,以當下限速不超速通過
案子事主並沒有惹得自己一身腥
車禍起訴否要有下面要點,應該會起訴
(一)肇事人要有責任能力。即已年滿十四歲且精神狀態正常之人。
(二)肇事人要有故意或過失的肇事行為。
(三)肇事行為與結果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即肇事結果之發生與肇事人欠缺注意或疏於防範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四)肇事行為須符合刑法分則各該條件或其他刑罰規定處罰之犯罪類型,且該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
(五)須有致人於死或傷之結果發生。即車禍案件倘若未發生傷、亡之情形,自然不成立刑事責任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