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在不能理解為何某版友如此激動...
綠燈-->可以行車-->速限內行駛或超速
超速必須要是在你有路權可以行車之後,才有超速與否的問題
另一邊根本在可以行車與否那邊就被刷掉了啊...
當然是那位婦人的錯不是嗎
我還覺得那個婦人應該賠償該駕駛的損失呢
該駕駛超速與否影響到的是對方會被60km/hr還是被80km/hr撞到而已
也就是該婦人闖紅燈決定事故是否發生,而該駕駛超速決定事故是否嚴重
這有這麼難理解嗎...
事故發生後不檢討自己犯錯在先反而指責對方
要是這樣是可接受的,那還需要法律嗎
規定全部道路行車速限1km/hr好了
至於救護車,只能說是給予在緊急情況可以闖紅燈的資格而已
但在那之前仍需在路口停下確認沒來車才可以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