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粹就我知道的分享,對錯我也不知道,就大家討論討論.
印象中在六七月份時也有一陣子大家討論的很踴躍,那時的例子好像是在同一條馬路上,同方向或反方向行駛,因轉彎衍生之車禍肇責之認定.
如果沒記錯的話,有網友提供一個網站是關於同向,反向,有沒有超速,肇責之判定.如果沒記錯的話,車輛行經路口應該要減速確認再快速通過路口.行經路口沒有減速再加上超速的話大約有20-30%的肇責.
本例則是行經路口時綠燈方向車輛行駛與闖紅燈車輛發生車禍.
綠燈行駛車輛一樣有超速.蘋果的新聞報導中沒有提到行經該路口有無減速.
不過我估狗一下,剛好看到一個自己以前沒注意過的.
http://www.995.tw/car2/04.htm
04 道路優先權 肇事責任,以「優先權」為判定要素 .
該頁最底下灰色部份連結:
貳、道路交通優先權衍生適用「信賴原則」:
所謂「信賴原則」,乃指行為人在社會生活中,於從事某種具有危險性之特定行為時,如無特別情事,在可信賴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之不適切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損害之結果時,該行為人不負過失責任之謂。
此乃物質文明進步及道路交通情況變化,因而自然形成之思想理念。它係建立於「被容許之危險」及「危險責任公平分配」之觀點上,不僅適用於一般道路交通,及其它鐵路、航空、海運…等方面,凡屬於多數人參與之各項危險事業,亦都有其適用範圍。
信賴原則是由交通刑事犯之問題上發展而來,其在道路交通方面之具體適用,則為「如無特別情事,任何交通參與者,均可信賴其他交通參與人會遵守交通秩序,而無須存有他人即將違反交通秩序之念頭」,「所有交通參與者,在可信賴其他交通參與人會遵守交通秩序,謹慎採取適切行動所發生之結果,不負責任」。所以在無特別情事,可適用信賴原則之適當場合,倘若其他交通參與人不遵守交通秩序,突然出現反乎常態之不適切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所害之結果時,該交通參與者基於上述信賴,應認為已盡注意之義務,不負任何過失責任。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六九六三號:「汽車駕駛人應可信賴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亦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相互為遵守交通秩序之適當行為,而無考慮對方會有偶發的違反交通規則之不當行為之義務」,當有刑事判例。
不知道有沒有比這個更新的修訂,如果上面引用的是最新的,判決汽車駕駛無過失應該是理所當然的事.至於一般會提到以刑逼民,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等等,記得之前也有網友提到,因為已經判定無肇責了,當然就無過失,不會有民事賠償.所以要舉證汽車駕駛有無過失的責任就落在機車騎士這邊了.
同樣身為機車騎士,最近一個月就差點吃了好幾次三寶飯(機車多於汽車).說實在的真的很無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