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交通學系教授蔡中志質疑,「法規中根本沒有所謂的『絕對路權』概念,林男超
速即使非肇事主因,也有責任。」
但律師林富貴說,《道路安全規則》有規定,在行駛道路時,只有符合號誌規定的用路人可通
行,這是在保障用路人的「絕對」路權,林男就算超速,也只是交通違規,不代表肇事責任。
律師林俊峰指出,因事故鑑定林男無過失,未來就算民事法官認為林男應負起道義責任,賠償
金額應該也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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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言 這是教授說出來的?
還有什麼叫做道義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