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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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drs
兒少法29條
"『以****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
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那個"暗示"兩個字包山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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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29條比較有爭議...目前大多是用第235條妨害風化..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的附著物及物品。
不過都上法院了不管是用那個來辦,坦白大多從寬,大多社會服務罰金給社福團體了事。
都幾歲人了…xtxbe很方便看滴...還需要論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