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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引用:
作者東區粉腸
這是犯了那條?

兒少法29條
"『以****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
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那個"暗示"兩個字包山包海
舊 2014-08-08, 05:24 P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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