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PCDVD-2014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0
引用:
作者masao.tw
先打電話問承辦員警看看,你不去也沒關係,它會直接函送檢察官,如果檢察官認有必要,會再發傳票請你去。

還有如果當時確定是用「密語」的話,不必擔心,本罪成立要件是「公開」,如果你ID就取「元」之類的字眼就有可能觸法,如果只是「約」,那就跟檢察官說你是找一夜情,不涉及金錢交易,就沒事了。


第 29 條
以****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筆記筆記~~~
舊 2014-08-08, 05:12 PM #5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CDVD-2014離線中